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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5日电 (张双庆)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假离婚”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
据悉,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赵某和被告杨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赵某和被告杨某登记离婚后均未提出复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孩子归赵某抚养,杨某每月承担每个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20周岁止。
赵某称二人离婚后,被告从未向二原告支付过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以及按协议约定支付将来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双方是为了购房而离婚,《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办理离婚手续后,夫妻双方及孩子仍共同生活,生活基本费用开销均由其提供,充分证明二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仍具有固定、紧密的经济往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并告知被告,因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假离婚的意见成立,故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理应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双方离婚后的钱款往来性质,法官结合查明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区分认定,对于属于履行抚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在拖欠的抚养费中予以扣除。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将来需支付的抚养费标准酌情进行了调整,合理地平衡了双方的需求,双方均息诉服判。
法官提醒,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概念,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解除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抚养权及抚养费等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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